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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人

湖北-鄂州 06-01 13:30  悬赏 0  发布者:pnd7630 回答:(4)
起因是贾某和已某发生电话冲突,对骂起来,已某就带着凶器和其他的人,找到了贾某吃饭的饭店,到了那里拿刀就砍贾某数刀,可是已某带去的人又拿凶器扬刀要砍和贾某吃饭的人,被和贾某吃饭的人把刀夺过,一刀致命,都已经投案自首,唯有已某没有被抓捕。这整个的过程都和已某是不是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已某不带人去滋事,也许就不会导致于死了一个人,已某应付什么刑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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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6-02 01:16
故意伤害犯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轻伤一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重伤一人,未造成伤残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
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刑罚量:
(1)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回复时间: 2011-06-01 14:09
寻衅滋事罪(主犯)的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6-01 14:42
涉嫌故意伤害罪
回复时间: 2011-06-02 11:02
这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若只是想教训一下贾某,那只是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否则,就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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