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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代理

广西-南宁 06-02 13:00  悬赏 0  发布者:vananh…… 给我留言  回答:(2)
.  2009年7月至8月间,被告B公司因代理C公司出口货物的需要,委托原告A公司对出口货物的运输进行代理。截至2009年9月12日,被告因上述业务尚欠原告23829元人民币和10300美元。同日,原告传真给被告,确认被告B公司上述欠款由C公司承付。另原告在9月12日前,实际上就已收到C公司和货主支付的上述欠款中的人民币6000元及4700美元。同年12月16日,C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原告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盖章予以确认,该还款计划书上载明:“对关于我方拖欠贵司的船运费 5625美元和人民币26329元一事,我公司承认并保证以下列的付款方式付清欠款……”同年12月18日,原告收到C公司支付的10000元。2010年3月5日,原告又收到10000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间,原告与被告之间仍发生了一些货运代理业务。 
  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余欠款以及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间商检费用1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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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02 13:07
你好!
你想我帮你做什么??请你表述出来好吗?
回复时间: 2011-06-02 13:17
积极应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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