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国家赔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徐荣康  毕丽荣  朱建宇  罗雨晴  
已解决问题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09-25 00:47  悬赏 0  发布者:pxlxl8……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南昌市 回答:(9)
(2014)安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邓X,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萍乡经济开发区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36030219XXXXXXXXX。
被告刘XX,男,196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城郊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36031119XXXXXXXXX。
被告许XX,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36031119XXXXXXXXX。
被告刘X,男,19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城郊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36030219XXXXXXXXXX,系被告刘XX之子。
原告邓X与被告刘XX、许XX、刘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爱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及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XX、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3日、12月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和200000元,被告将其名下的XX商务宾馆做抵押与原告签订借货和抵押合同。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3月6日偿还200000元、5月22日偿还50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00000元;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X辩称,借款属实,已归还本金150000元。
被告许XX、刘X未答辩。
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下列证据支持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
民间借贷合同、借据、抵押合同,证明三被告于2013年11月23日、12月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0000元,月利率为2%及用宾馆抵押的事实。被告刘XX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利率为2.8%。
被告刘XX为支持其抗辩提供了下列证据:
1、收条二份,证明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原告认为其中100000元是归还本金,40000元是还利息。
2、收款便条纸,证明原告另收走宾馆营业款69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记录已被划掉,收款并不是事实。
被告许XX、刘X未提供证据。
因被告许XX、刘X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不能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对于原告、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依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庭审质证、认证情况作如下决定:
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刘XX仅对借款利率约定有异议,但根据借款合同证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2%/月,因此,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刘XX提供的证据1,因双方对其中2014年4月23日归还的40000元属于本金还是利息存在分歧,而根据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因此,被告借款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被告并未提供支付利息的证据,且从借款之日起至该日止,被告并未归还本息,此外,自首笔500000元借款起计算至该日的利息亦未超过40000元,故该款应认定为归还借款利息,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的辩解不予认可,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根据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11月23日、2013年12月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和200000元,被告将其名下的XX商务宾馆做抵押与原告签订借货和抵押合同。按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14年5月22日、2014年3月6日;借款利息应按月支付,偿还利息分别为六期和三期,金额分别为每期10000和4000元;月利率为2%。2014年4月23日,被告刘X归还利息40000元,2014年5月8日刘XX归还本金10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因催收无果引起纠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依法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原告并未诉求行使抵押权,帮抵押合同的效力不作认定。双方对利率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定;被告辩称利率为2.8%/月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归还的40000元为本金 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因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前已归还利息,且首笔借款的利息计算至支付该40000元之日止并未超过被告应付利息的金额,因此,该款应认定为支付利息,故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已偿还100000元双方均认可为本金,故应予认定,并予扣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刘XX、许XX、刘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X借款本金6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经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000元,由原告承担2300元,三被告承担1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韩XX
                                                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肖X
注,在许开X违约自愿履行合同后,我方经营一段时间后为使手中的抵押合同也得到法律上的认同起诉于人民法院.因为一切都是那么的平平顺顺所以也没有过多的去认真对待法院这一块,以至于后来让执行局去执行履行合同,执行局回复为你方没有提出履行合同执行局不于执行,如今走的如此被动也足以证明自己错的多么的离谱,但我至实至终认为执法单位的乱执法没有法律依据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电话: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15年09月25日 09时08分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你需要了解判决书本身是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者程序错误的问题,如你对判决书不服你可以提出上诉纠正。
我的补充: 2015-09-25 09:19
其次,判决本身支持了你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和利息的诉求,但是未就抵押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所以,你在执行局申请执行时,执行部门只能依据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执行依据。即:判决被告刘XX、许XX、刘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X借款本金6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经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000元,由原告承担2300元,三被告承担12500元。
我的补充: 2015-09-25 09:34
关于你与被告签订抵押合同效力的问题。第一,你虽然与被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是法律规定,对于房产等建筑物设定抵押,不但要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而且必须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房产等建筑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很明确,就时因为你与被告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你的抵押权没有生效。即便你起诉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法院也不会支持的。所以,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对于你抵押合同不进行审查,因为法院知道没有办理抵押时无效的。
我的补充: 2015-09-25 09:44
再者,由于你对抵押方面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导致你无法行使抵押权,这点很可惜。现在你是否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去实现?
1、既然法院已经判决被告对你有还款义务,你有权要求执行句执行对方名下的财产,当然包括被抵押商务宾馆,但是不能直接过户给你,只能是拍卖换你现金。
2、采用执行和解的方式。虽然法院不支付直接行使抵押权,但是你可以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也就是让其自愿过户给你,以偿还你的欠款,根据商务宾馆的价值多退少补,你们可以协商。
3、经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讲被告的商务宾馆用于抵偿你的欠款,让法院出具调解书,然后你可以根据调解书让房管局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最后,就目前看法院本身的判决没有明显的错误,你之所以认为刑法单位乱执法,还书因为你对法律的判断出现了偏差,希望我的解答能让你明白,其他问题你可以追问我,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还请你采纳我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说来很惭愧,对于您所写的我认识到我的法律知识确实需要恶补下,这条路很漫长我是很清楚的本地律师多以认为很烦神。
1.是小产权房屋法院无法拍卖。
2.被告许开X因为牵连到刘明X非法集资案件中已经无影无踪了,所以现在无法和本人协商了。
3.现在虽然没有通过法院调解,但由于许开X违约后把宾馆没给我经营一段时间后我再打的官司,所以这一年多来宾馆我一直占据着也并不是许明X和我打什么官司

回答:

1、小产权房,因为违反国家关于房产登记制度,法律不予保护,因此在执行中无法拍卖。
2、如果无法协商,对方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可以让执行部门查询。
3、虽然你现在占据着宾馆经营是违法的,但是由于对方在之前与你签订了协议,又加上对方确实欠你的钱,现在对方被卷入非法集资案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处理好的。所以,经营宾馆也是可以的,毕竟现在没有真正的权利人阻止你,即便以后许开X提出异议,也应当扣除他应当偿还你的欠款及利息。
4、有时候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会有漏洞和无力的情况,所以,你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怎么处理,现在能实际取得的利益先拿到手再说。还是希望你采纳我为最佳答案,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您一直以为对我的关注您还有徐律师和倪律师的答案都是说到我心里去的最佳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25 10:34
可以上诉、申诉。
追问:

感谢您的提议。

回复时间: 2015-09-25 11:02
1、你应该说明要咨询的问题;2、借款合同判决,没有任何问题;3、你方经营一段时间后为使手中的抵押合同也得到法律上的认同起诉于人民法院.结果是什么。4、你申请法院执行“履行什么合同”。
追问:

其实整个事件都很让我晕头转向,再说我也是个什么都不懂的人走到如今我连我自己想要问什么都不知道,我经营一段时间后起诉法院结果是没有结果。因为当时的无知认为宾馆在自己掌握中民间借贷合同条例写的清清楚楚所以也只想法院认可我的合同是公平公正合法有效的就行了,后来各种各样的债权人出现了开始争夺宾馆时才想到想让执行局执行点什么时才发现没有什么可执行的,只有让执行局执行让对方履行借款合同

回复时间: 2015-09-25 11:30
你好
    1、判决书中在最后的说理部分对与抵押合同是这样认定的:“因原告并未诉求行使抵押权,故抵押合同的效力不作认定。”
    法院之所以这样认定,是由于你在起诉时没有要求实现抵押权,法院当然不会超出你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2、如果你现在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会如何?
    你有两个抵押权,一是宾馆经营权的抵押权,二是宾馆房屋所有权的抵押权。
    其中,宾馆房屋抵押权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是仍然是有效的,不论是否办理登记,都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是你对宾馆经营权的抵押权是无效的,因为宾馆经营权不属于财产权利,根本不能作为抵押物,在宾馆经营权上无法设立抵押权。
    3、现在,建议你再次起诉要求实现对房屋所有权的担保物权,法院判决之后,你就可以申请执行了。
    4、你所述你手中的抵押合同得到法律上的认同并起诉于法院?你的诉讼请求是如何写的?法院是如何判的?从本案判决来看,法院从来没有认可你的抵押合同的效力,这只是你的误解。而且就本判决来讲,虽然你没有要求实现担保物权,但是你仍然是可以申请执行的,你可以申请拍卖房屋,并对拍卖价款受偿。执行局为什么不给你执行?我很奇怪你的申请执行的请求是如何陈述的?
    5、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
追问:

回答您第三个问题开始,3.小产权房不知道法院可以执行吗,4.那时的诉讼请求怎么写的我自己都不记得了,因为那时宾馆许开X违约后自动让出所以也没有太认真去走法院只提出还钱要求,法院判决书在我所发的贴子内,申请执行陈述我从来没有写过,您不提我到如今还不知道要写这种东西我还以为执行局会按我合同去执行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84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9-25 19:07
如果有借条、欠条、借款协议、收条、还款计划、汇款单、转账单、银行流水记录等书面证据,则起诉后胜诉的可能性较大,民间借贷纠纷是否能取得胜诉结果,与庭审中双方表现是否能让法官信服有莫大关联。
追问:

感谢您的提示。

回复时间: 2015-09-26 10:18
建议找当地律师当面咨询。
追问:

感谢您的提示。

回复时间: 2015-09-26 22:05
你的执行请求有无,直接要求强制执行还款义务即可,无需提及抵押合同的问题。
追问:

感谢您的提示。

回复时间: 2015-09-27 10:00
您好!执行局只执行判决的主文部门,即:由被告刘XX、许XX、刘X在偿还原告邓X借款本金600000元。
追问:

感谢您的提示。

回复时间: 2015-09-29 11:47
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追问:

感谢您的提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河北保定
上海黄浦区
北京西城区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0851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57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6209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6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