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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女方是否返还礼金?

 06-03 10:56  悬赏 0  发布者:帮我解忧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塘沽区 回答:(6)
我们结婚半年了,我是女方,我们是没什么感情基础上结婚的。婚后我们一点都不适合,而且一直分居(男方以工作休息不好为由,房子是两室的,我们一直没有性生活)经常会为一些琐事吵架。去年11月份又一次因琐事发生分歧,通男方把家里的生活必需品及自己随时衣物全部拿走(房子是男方的),我回家做饭他也不吃,我回家他就走,晚上也不回来住,一直这样持续了有半个月,我就回哥哥家住了。现在男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这种情况我同意离婚,他要提在结婚之前给拿的礼金是不是要全部归还?
问题补充:
谢谢各位律师!
关于礼金 我看过不需要返还的理由,其中共同生活如何界定呢?我们在一起生活过一个多月,但一直没有夫妻生活,这样是否算是共同生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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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6月03日 12时20分
属于共同生活,彩礼不需要返还。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03 10:58
不用返还
回复时间: 2011-06-03 11:02
不需要返还。如果你怀孕了,你现在有权拒绝离婚。
回复时间: 2011-06-03 11:09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下彩礼不得要求返还: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赠与女方的钱物;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赠与的钱物;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女双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互相赠与的钱物。
回复时间: 2011-06-03 11:17
无需给对方任何赔偿和返还,相反,女方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还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如果诉讼策略运用得当可以得到的更多。
回复时间: 2011-06-03 11:46
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彩礼不予退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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