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龙宇涛  李波  王远洋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你好,我现在是因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有分歧,主要是我们钱有,但全部都是帐收不回来

四川-德阳 09-29 14:5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6)
你好,我现在是因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有分歧,主要是我们钱有,但全部都是帐收不回来,现在男方有外遇要求离婚,想咨询一下这帐怎么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四川-资阳]
  • 黎炜律师 VIP
  • 电话:13629014773
  • 129529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9-29 15:19
可以判决分配债权。
回复时间: 2015-09-29 15:03
你好,原则上平分。若有证据,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回复时间: 2015-09-29 15:06
1、外部债权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2、你需要收集男方有外遇的证据,如你们双方的谈话录音、他们之间的照片或者短信来往等,如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对方有外遇而离婚的,那么你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回复时间: 2015-09-29 15:09
您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但是如果你能提供男方有外遇的证据,可以证明男方是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回复时间: 2015-09-29 15:30
你好,先夫妻商议解决,没有结果,那么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至于夫妻财产,原则是均分,对外有相关的借条,那么依然是可以分割该财产的
回复时间: 2015-09-30 16:18
适用有过错方可以少分的原则,欢迎来电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朝阳区
北京西城区
四川成都
河南信阳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河南 郑州
人气:531153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8519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55982
陕西 西安
人气:583181
四川 成都
人气:501800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