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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养狗

山东-济南 06-07 17:19  悬赏 0  发布者:llljjj……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您好:
为加强养犬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全市人民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重点管理区域单位和个人养犬都必须遵守《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和本《通告》,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居民养犬必须到所在区公安分局指定地点办理初始登记或年度登记。凡2011年6月底以前主动办理登记手续的免予处罚,7月1日后开始集中检查,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者没收犬只,对养犬人处2000元罚款。
三、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盲人饲养导盲犬除外),已经饲养的自本《通告》发布十日内自行处理,违者没收犬只,对养犬人处2000元罚款。
四、严格控制单位养犬,确因工作需要养犬的单位应在十五日内重新进行登记,违规饲养的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处2000元罚款。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将犬只用束犬链(绳)牵领,违者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和个人养犬,无论在室内还是室外,均不得干扰、影响邻居及他人的正常生活,违者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公园、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交车。违者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公安机关对举报违法养犬实行奖励制度,并做好保密工作。自2011年7月1日起,凡举报无证养犬者一经核实,对举报人奖励200元;举报违法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对举报人奖励500元。
九、民警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是济南是新出的政策如果不办理狗证,狗养在家里不出门(独院)警察可以进门搜查吗,处罚的话依照国家法规还是地方法规
希望能帮忙作出解答,谢谢
问题补充:
小型狗,看到新闻上说警察进入居民家中搜查,去家中搜狗都会带搜查证吗,证件不全可否拒绝其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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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07 17:29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法规和地方法规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但是下违法的规定不能违反上位法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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