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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是否构成犯罪?A和C该如何维权

广西-河池 10-06 15:40  悬赏 5  发布者:xcp139…… 给我留言  回答:(0)
B是否构成犯罪?A和C该如何维权?
**采石场于2009年2月开始由A、B和C三个人共同平均出资(三人均口头认可,没有书面出资协议)、以三个出资人中的A为企业负责人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认可三个出资人在企业中享有利益比例均同(即有利润就按平均分配)。2012年12月正式获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石场建成可投产后的2011年4月15日,三个出资人共同商议后同意由出资人之一的B承包,双方签定了《承包合同》,承包期期至2014年4月15日共三年。2014年4月15日承包期满后,因没有新的承包人,三个出资人均同意由B继续承包,并继续履行原签定《承包合同》相关义务。2015年6月份,由于石场需要增加投资,A、B和C共同协商后:一、认可三个出资人每人前期投入资金均按二十五万元计算。二、由于该石场技改工程需要增资二十多万元,三人同意该投资项目由B出资施工,施工完成验收后重新认定股份比例:即B由原来占三分之一增加至占石场50%股份,A和C各占25%股份。2015年8月15日,该线路改造工程已完工。
2015年9月19日,三个股东碰头时A和C要求以文字形式确认各股东在石场中占股份比例,B以各种理由推辞不签,但口头承认A和C在石场中均占有股份;同时因B从2014年4月15日继续承包该石场至今尚欠承包金,B就给A和C各写了一份欠A和C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8月15日承包金各七万余元的欠条。
现因石场经营不善,A、B和C商定将石场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期间有拟受让人反映该石场所有动产已在银行抵押贷款50万元,于是A和C才了解得知:2013年12月,B未经A和C两个出资人同意私自用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收据(内容就是A将石场所有股权以480万元转让给B而写协议书和收据)到工商局变更企业负责人为B,变更后B持石场财产到银行抵押贷款五十万元。经进一步了解,2015年5-6月份,B还私自将属于原石场的一台挖掘机以十余万元的价格卖出,获款自用。
由于存在欠贷等实际情况导致石场无法转让,加上年检期已至无人办理,A和C两个投资人认为B的行为已给他们造成了经济损失。请问:B私自变更法人后用企业财产作抵押贷款和私自将属于石场一台挖掘机变卖行为是何性质?B是否构成犯罪(职务侵占)?A和C从哪几方面维权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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