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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经过应该是这样的,甲为本次事故的一方主人公,乙为另一方主人公(这里的乙方为3

 10-06 16:5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情的经过应该是这样的,甲为本次事故的一方主人公,乙为另一方主人公(这里的乙方为3.4个人)。甲和乙因为一点小事打架,打完之后甲就回家养伤了,事后报警,警察把甲乙双方都抓进了警局,事情本来就是乙方几个人把甲给打了,并且给甲验伤没有验出来(因为,打完架之后甲就回家养伤了,养好了。)最后警察凭借乙方几个人的口供(乙方说是甲一个人把他们给打了)把甲方给拘留了10天,并把拘留通知书寄到了家里,放出来之后,又有人给甲作证是乙方几个人把甲给打了,请问,甲方在此事件中到底有没有过错,且错在什么地方?如果没错,甲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打甲的那几个人,对于警察局拘留,有重新上诉的必要吗,若有的话,胜算大吗?谢谢你/::),请你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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