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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方安全措施不得当至人死亡

吉林-白山 06-10 03:05  悬赏 0  发布者:金承静 给我留言  回答:(3)
建住方施工, 没有悬挂标牌与安全标志,施工现场四周没有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封闭,电站基坑水上3米,水下有4米多的水沟,这周围没有设置围挡、替示标志,导致人从高处坠落到水中,法医鉴定为溺水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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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10 07:21
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死亡人是工作人员,为工亡
回复时间: 2011-06-10 09:02
应该赔偿,根据施工方的过错程序给予赔偿。如果对方不赔偿,建议通过律师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6-10 10:02
施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工人可按工伤赔偿,可以委托律师与施工方协商,协商不成如为工伤可申请工亡认定。具体过程可来电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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