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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

辽宁 06-10 09:21  悬赏 25  发布者:zs1982……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您好。我在2009年介绍一个朋友给另外一个朋友供应混凝土,其中一个承诺回款后给我一些好处费。但是至今没有回款,只有一张欠条。我想问在这个纠纷中我应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承担多少?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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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10 11:30
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6-13 09:05
你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你和一方承诺的如果合同成立他会给你一定的好处费,你们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说白了你就是一个中间人,生意做成了,你收取你的酬金,生意没有成,你就不能收取之前约定的好处费,至于一方没有给付货款,那属于他们俩得买卖合同关系,跟你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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