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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为精神病院应怎样索赔

 10-07 15:48  悬赏 70  发布者:发布咨询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自贡 回答:(13)
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1月6日、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月27日因家庭矛盾被父母送到精神病院强制医疗两次,合计155天。该医院一名工作人员和我母亲关系密切(有短信可证明),并且两次强制医疗都未按《精神卫生法》的诊断标准而私定病症,其中第二次入院我曾要求过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自主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诊断,但这些人渣说:“我们有这么多专业的医生给你会诊,不需要再做诊断”。强制医疗期间医院用尽手段想让我在同意书上签字,可我知道一旦签了字我将失去起诉他们唯一的希望。而我拒绝签字虽然承受了更多的精神和身体上的折磨,但保留了要求医院对强制医疗的合法性和诊断结论的公正性负举证责任的条件。
   2015年8月30日在我把手机带到自己房间的时候又和父母发生矛盾(此前每天都限制我只能在客厅用手机,睡觉前还必须交出,有意见就会用关精神病院来威胁),并意图将我再次送到精神病院(已录制视听资料)。看到父母叫来的人进了小区,我逃了出来,在外面租了房。2015年9月10日我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已经快一个月了他们也没立案,也没要我的视听资料证据。
   我因药物(已知的利培酮、安培等)副作用出现过: 眼睑浮肿、面部浮肿、头疼、头晕、体重增加(两次强制医疗都在两星期内从120斤以下增重到150斤以上)、精神不振且严重失眠等(平均每天能睡3、4小时),已使我眼窝深陷面目全非、判若两人,并出现过强迫性张口、呼吸困难、肌肉僵硬等锥体外系障碍。而现在我仍然在受失眠和头痛、头晕的折磨,记忆力也大不如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民法通则》第十九条都有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强制医疗应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法院没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医院方私自执行应属非法侵权。《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诊断标准;第七十五条第五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规定故意收治应负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这些人渣知法犯法,当权力(精神病诊断无明确的量化标准,执业医师主观能动性较大,精神病院的特殊性等原因)因利益驱动而遭到滥用,他们已经来者不拒。据我了解非法拘禁不属于法院立案范围的刑事案件,而公安机关一直不立案,我如果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索赔的具体数额应怎样列出? 是否会影响追究这些人渣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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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10月07日 22时07分
您好,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但被告方为精神病医院可能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主体,您可能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追问:

刘律师你好!
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收了诉讼状给我的裁定书是: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贡市第五人民医院不是行政机关,其医疗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行为。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还告诉我不服裁定到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我在诉讼状中这样列出了理由: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被告的诊断结论没有原告签字或者原告对要求再次诊断的书面文件签字就如同废纸一张。由于法院并未受理过判令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强制医疗的申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一)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2.根据《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定》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原告可依法提起诉讼。
另外,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我质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我该用什么形式的诉讼,他们又给我的答复是让我去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才有诉讼权。咨询了几个司法鉴定机构,给我的答复都是只有五医院能做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
这明显是包庇五医院,我该怎么办?到中级人民法院试试吗? 还是上访或者求助媒体?我要求医院负举证责任,他们却让我去做司法鉴定,我已经录了他们让我去做司法鉴定的录音,这有用吗?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0-07 15:58
给你说下人身受至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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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0-07 16:03
可追加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被告。
回复时间: 2015-10-07 16:5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很理解您此刻的心情,对于父母这种违背您意志强制进行医疗的行为感到无奈,不知道您是否跟父母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您的态度,因为对于您来说,父母也许出于好意,但是沟通或者做事方式不妥;
    其次,医院鉴定的结果是什么是否明确,您可以跟父母沟通,通过两至三家医疗机构进行鉴定,查看您是否真的存在精神问题,如果不存在,对于您来说可以开始正常人生活,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建议您积极配合治疗;
    再次,如果医院在此过程中存在强制违背您意志的行为,那么您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医院,可以主张对方侵权,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如果给您造成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进行赔偿。
    最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也许是您父母要求医疗的意愿,这个很难去认定为刑事犯罪,如果您要主张医院赔偿,必须拿出相关证据来证明对方给您造成损失,您也可以通过媒体或者其他媒介来进行报道,给医院进行施压,当然,所有的问题症结点都归于一处,即您目前的身体状况,本人建议您可以考虑先检查,如果没有问题,对您来说也是好事。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追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虽然作为您的父母,但是其不能限制您的人身自由,这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其次,作为您来说,目前是需要走出生活阴影,用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
   再次,可以由村委会进行调解,化解你们之间的矛盾,而您目前也没有精神病,是不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所以,如果他们强制限制您的人身自由,您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报警处理.
我的补充: 2015-07-22 19:23
1、本案中,您并非精神病人,只是心里存在障碍,因此,不属于民法通则上的精神病人,不应该在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2、父母违背您本人的意志,将您强制关在精神病院治疗,实际是限制您的人身自由,您可以报警处理;
3、精神病院应该根据您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果没有认定为精神病人,其无权对您进行治疗,因此,您可以起诉该精神病院要求赔偿,同时可以到当地卫生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给予处罚。
凌爱君律师你上次是这样解答的,我的手机每天都会被这些人渣没收,我想他们查了通讯记录已经跟你通过话了。在关我进精神病院的问题以外私自查看我的通讯隐私他们也是犯法行为,如果你站他们那边了请不要在我两天吃一顿饭挤出来的点咨询费的帖子里捣乱。我一分钱赔偿都不要也要追究这些人渣的刑事责任。

回答:

您好,您父母并未与我通话,距离上次解答已经过去一段时间,您如果要追究对方刑事责任,那么就报警,公安机关如果不予立案,您可以试试公诉转自诉,向法院起诉。建议您收集好相关证据。

追问:

抱歉,因为这些人渣一直在用“出于好意”来拒绝和我沟通,但是说的跟做的却恰恰相反。我目前只有他们用“再”关精神病院来威胁我交出手机、我质问他们没有法院审理也没有按规定诊断凭什么关我的视听资料和我母亲那个医院工作的朋友和我的短信:“我知你离家走了,你妈也走了,不知怎么回事,如你有什么事可打电话找我。”、“你的衣服你妈放了一些在我这儿,如你要到我这儿来拿。”还有我在医院没有签过任何书面的文件,医院不可能拿得出诊断结论符合规定的证据。这些够我起诉吗?我相信只要他们拿不出按规定诊断的证据,根据《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我就有诉权。

回答:

《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对方没有合法的诊断依据或者违背您的意志强制进行医疗的,您是可以维权起诉的。

回复时间: 2015-10-08 08:57
起诉精神病院赔偿。你应当聘请律师代理,你自己搞不好。
回复时间: 2015-10-08 09:01
可追加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被告。
回复时间: 2015-10-08 10:24
你好,如果你民事起诉医院赔偿,索赔具体数额可以按你因被强制而减少的收入计算,或按全国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然后再要求院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5000-50000)。
回复时间: 2015-10-08 19:38
可直接起诉精神病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5-10-09 10:55
可以起诉该精神病人,再将其监护人列为被告。
回复时间: 2015-10-10 23:12
追加对方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被告
回复时间: 2015-10-11 09:47
直接找律师当面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5-10-11 21:29
可以要求本人及监护人赔偿。
回复时间: 2015-10-23 16:42
您好,对于父母的行为,可以报警。对于精神病院,可以起诉。另外,最好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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