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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问题

内蒙古-通辽 06-10 20:46  悬赏 25  发布者:lit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单位去年与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但是今年我单位名称变更了一下其经营地址、法人都没有变化。请教1:一:我单位还用跟供应商(必须)签订新合同吗:2:鉴于供货商较多能否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证明以前合同继续生效不用签订新合同呢。3:如果签订新合同的话是否修改一下合同有效时间。还是继续履行前旧合同的有效时间呢(因为合同没有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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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10 21:15
您好!
   首先,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公司经营管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但是变更的一方,应当将变更的事项及时通知合同相对人,以协助对方当事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若没有告知对方当事人,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存的方式代替履行。但是因变更导致履行费用增加,增加的部分应当由变更的当事人承担。
   其次,你们无需签订一份新合同或者补签合同,只需将变更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即可,当然补签一份合同也可以。
   最后,如果重新签订合同,那么最好明确约定前一份合同废除,之前的合同权利义务可以重新写进新合同中,有关合同期限的约定当然也合同的范围之内,可以由你们自己决定。
回复时间: 2011-06-10 20:52
答:1、不需要;2、可以发表声明;3、变更合同期限应当协商,不能够单方修改,协商不成,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
回复时间: 2011-06-10 21:03
不需要重新签订供货合同,你只要将变更后的地址告知供货商。
回复时间: 2011-06-10 21:34
不需要重新签订,只需变更后的地址告知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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