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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保证人

北京 06-12 11:40  悬赏 10  发布者:olJ4880 回答:(9)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保管印章之便,以分支机构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保证,此时,企业法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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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6-12 15:51
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保证无效,企业法人无过错的,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6-12 11:52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除非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回复时间: 2011-06-12 12:28
保证是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1-06-12 12:49
您好,保证是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1-06-12 13:21
不承担。
回复时间: 2011-06-12 13:23
具体要看分支机构是否得到法人的授权或委托。
回复时间: 2011-06-12 13:34
保证无效
回复时间: 2011-06-12 22:09
不承担担保责任。可以和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1-06-13 11:33
企业法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管印章的个人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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