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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 10-10 10:30  悬赏 10  发布者:好人事多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6年8月10日,我们6人以工资做担保为贷款人在银行贷款20万元,到期(2007年8月10日)后贷款人无力偿还,银行于2008年2月27将我们起诉至法院,开庭时担保人都没参加,法院判决我们承担连带责任,但一直未执行工资。至2015年9月,发现工资突然被法院冻结了,打听后才知道:银行已将债权于2010年8月以21.5万元转给他人,新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工资才被冻结。我们积极找法院和新的债权人进行调解,但对方坚持连本带息计算要我们担保人偿还41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我们为贷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并没有与银行约订担保期限,至2007年8月10日贷款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至其起诉之日(2008年2月27日)止,超过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期限(六个月),我们担保人还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吗?但法院判决到现在我们未曾上诉,现在还能上诉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于债权转让没有及时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在不知情的债权转让期间(2010年8月—2015年9月),担保人想替债务人还款而找不到债权人,才导致还款利息增多,故对新的债权人要求利息从贷款之日算到今天,我们能不能认可?
3、2006年8月10日,贷款人贷款时让我们为其担保,一名担保人为乡镇一般临时人员,工资没有保证,明显不符合做担保人的条件。还有两个担保人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想着银行审查时能够发现,既可给贷款人面子,又可不做担保。但银行审查时只做了工资证明材料和身份验证,而没有进一步审查担保条件,担保人甚至提醒银行业务员:“我的银行借款还没还清呢,能做担保吗?”业务员回答的很肯定:“可以担保。”碍于面情,担保人只能签字作保,而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对此放贷不能如期收回,银行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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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0-10 22:20
一、已过了担保期,不应承担责任;
二、有权不认可;
三、担保人没有法律上的条件,银行没有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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