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陈晓云  刘哲  李保忠  
已解决问题

跪求律师解答

 06-13 11:38  悬赏 10  发布者:all886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沧州 回答:(1)
我于2008年10月24日为朋友担保贷款30000元,到期日期为2009年10月24日。贷款到期后信用社部门也没找过我,我以为贷款已经还清。谁知2011年6月8日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贷款连本带息都没还,判令我付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请律师解答,我是不是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连带清偿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6月13日 17时09分
您好!只要信用社的手续不规范,即可免责。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我去查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北京海淀区
河北石家庄
河南郑州
山东东营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3562
湖南 长沙
人气:543486
福建 福州
人气:1229990
辽宁 大连
人气:12622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905
安徽 合肥
人气:28245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