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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江苏-宿迁 10-10 22:20  悬赏 0  发布者:zj7110……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与朋友合伙租一门面做电信业务,也和房屋所有者签订合同2014.03.26,也付了房租,但在与电信签订合作合同时,电信领导要求必须电信局和房主签租赁合同,我们再从电信局手里转租过来,电信局才和我们签订合作合同。之后电信局在我们与房主的沟通下,房主和电信局又签了一份租赁合同2014.05.14)。在电信局把房租费打到房主帐上后,房主把电信打给他的房租款打给我们(因电信局签订之前我们已经把房租费给了房主)。但因经营不善一直亏本,电信局在2015.04.15发了一份快递给房主,书面说明因经营亏本要求解除电信局和房主所签的房租合同。但房主说电信局和他签的合同不算数,因此起诉到法院,告我们违约,让我们交第二年的房租费及违约金。经过法院开庭有六个月,法庭判决我们要给房主20000元的违约金。
  我想了解法庭这样的判决对不对。麻烦您帮看看。或者我材料发给您,可以给我邮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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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0-10 22:35
你们应当在开庭时追加电信局为第三人,或要求追加电信为共同被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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