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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纠纷

 10-11 11:30  悬赏 40  发布者:闫佳茹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新疆 回答:(2)
因购房屋没有书面委托代理书,只在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签订人为甲方,乙方,代理人丙方。在约定付款期间由于丙方提供卡号非本人也非合同签署人中任何一方,故迟迟未付款,在丙方催促下买方为其提供的卡打款5万后发现,丙方所提供卡号还是非本人,(实际合同约定打款20万,)因发现不是丙方卡号,故在未打款。现乙方甲方不在期间像法院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付违约金10万。现在乙方不在情况下申请执行。因房屋现属乙方前妻居住。请问法院这样判决合理吗?因离婚时口头约定房子归孩子所有。现孩由前妻抚养,法院有执行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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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10月11日 12时26分
你好,法院按生效判决书执行的。
追问:

您好,我想在问下,若乙方在第一次执行庭调节无果的状态下同意按判决执行,甲方是否就不能要求再审?2,乙方是否会再次按合同约定中返还双倍违约金及一切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收回房产而终止合同一条,再要求法院审理判决乙方对由于房屋价格跌落所造成的损失?另,我们合同中约定,房产极其符属过户前市场房价升降与本合同约定价格无关,本合同约定价格是最终交易价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在迷茫时的指点,您给的答案正是我现在面对的问题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0-11 12:09
您好!建议持合同及判决书等当面咨询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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