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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起诉状还有还有什么要改的吗

河南-新乡 06-15 11:37  悬赏 0  发布者:lvlili 给我留言  回答:(2)
起 诉 状

原告:吕莉莉,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9月28日,现住?      ,身份证号码:412826198709283522,联系电话:15639110588

被告:杨琪,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10月6日,现住?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住院费、医药费1500元、支付住院补助费780元、营养费390元、陪护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误工费1500元,电车费2000元,讨要时车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7670元。

2、          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2月16日13时许,被告杨琪驾驶豫UJ2369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民主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主南路与太极路交叉口南侧时,与同向行驶在前方原告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损坏且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杨琪驾驶豫UJ2369号小客车逃离现场,经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勤务大队认定:被告杨琪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由于原告被撞伤,于事故当天被送往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结果:原告头面部及多处软组织损伤并伴有焦虑性抑郁症,住院治疗共26天才得以出院。

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拒绝支付,陪护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更是分文不给,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屡次拒绝,此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让原告难以接受。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7670元。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焦作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吕莉莉

                                            2011年6月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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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15 17:35
没有伤残精神抚慰金不会得到支持。
回复时间: 2011-06-15 20:51
精神抚慰金不会得到支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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