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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安徽 06-16 10:43  悬赏 0  发布者:lixiao…… 给我留言  回答:(1)
招标文件规定“供货商须为国内注册的汽车改装厂(具有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企业生产目录)”
投标单位(xx公司)不具备该资质,但是,投标单位(xx公司)的控股公司具备该项资质或投标单位能够出示与有该项资质的企业签订了合作意向书。
1、投标单位(xx公司)可以判定为不具备供货商资格吗?
2、投标单位的控股公司或合作意向书签订单位具备该资格,可以参与投标?
3、如果投标单位(xx公司)在该项招标活动中取得了中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哪些条款?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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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6-16 11:08
1、取决于企业生产目录是不是国家强制的,如是强制的,则不具备供应商资格,如非强制,则具备供应商资格。
2、与1有关,如非强制,则有资格,如强制的则无资格,因联合体投标,双方均应具备资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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