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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可以吗?

 06-18 15:33  悬赏 0  发布者:陈秀云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7)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没有和承租房家庭全体成员协商《户籍本上的共居人》,擅自给其中一人变更了承租人资格,符合法律程序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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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6月18日 15时35分
不符合法律程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追问:

为什庅?

回答: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和其中一人变更了承租人资格的行为,侵犯了其他户籍本上的共居人的利益,其行为属于可以诉讼的行政行为!
这个我们代理的案子有胜诉判例支持的。

追问:

产权单位讲,房子是单位的,他们有处理的权力,

回答:

房子既然是单位的,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18 16:09
这个变更承租人的程序和法律不合法你可以起诉变更机构
回复时间: 2011-06-18 16:11
至少不符合同约定。
回复时间: 2011-06-18 16:43
不符合法律程序,属于侵权行为!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1-06-18 21:23
不符合法律程序.
回复时间: 2011-06-18 21:31
你好,其他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变更行为。详情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6-19 06:55
不符合相关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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