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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 10-17 17:03  悬赏 0  发布者:rkwv52…… 给我留言  回答:(2)
房主:甲
承租:乙(三个合伙:A,B,C)
2015年4月甲乙签订合同租下甲的铺面,租期五年,按季交租。5月份乙方意见不和,A要求退出,A提供一份协议(未经过甲),内容如下:1,自5月19日起A对于本店不再承担法律责任。2,A退股后,店的支出和收入由B、C负责,与A不再有任何关系。3,BC春节前支付A退股金。4,BC如果在9月30日前经营不下去,把店转让,所得费用3人平分,转让时通知A。
备注:如果在2015年9月30日前转让就取消第3项,履行第4项;如果2015年10月1日前未转让履行第3项。
BC于7月履行甲的合同交付8、9、10月租金,由于经营不下去于9月6日通知A并登报转让,10月前未能转让,按照甲的合同要交下个季度租金,随向A问要钱款交租,被拒绝,A说让我们好好看合同,才发现合同上的陷阱,当初签订合同的初衷是:告知了以后就履行第4项了,未转让得出去前和甲产生的租金三者均摊。
由于BC对协议的误解而签订的,协议内容确实对A有利益,对BC没有利益可言,我想咨询这个协议是否合法,如果打官司对BC是否能赢?
问题补充:
协议上说9月30日前经营不下去转让并告知A,10月1日转不出就履行第3项,1天内转让出去根本就不全常理,再说我租金是8.9.10月的租金,如果当时知道A这样的意图,对我无利可言,我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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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0-17 17:18
BC存在重大误解,该合同效力待定或可以要求撤销。
追问:

若是A不同意呢

回复时间: 2015-10-17 19:41
合同效力待定或可以要求撤销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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