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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的反还

山西-大同 06-19 14:26  悬赏 0  发布者:PfT1923 回答:(2)
男女双方已经领取结婚证,未共同生活,双方谈好66000大包,订婚钱5000和一枚价值3000元的戒指。定亲当日男方支付女方大包的一半33000和订婚钱5000及一枚价值3000元的戒指,媒人在场,即将举行结婚仪式,女方又以端午节送礼少和邀请迟女方来男方家做客的无理要求为由声称要男方家再补偿30000元,不补偿不嫁。女方父亲以管不了为由不予理睬,给男方的父母造成精神的压力和痛苦。男方想离婚,担心金钱会受到损失,又不敢先提出,该怎么办,请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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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19 14:45
答: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种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即:双方已经领取结婚证,未共同生活,因此,应当全部返还。
回复时间: 2011-06-19 23:38
没有共同生活,可以主张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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