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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

广东-佛山 06-20 11:11  悬赏 0  发布者:猪丶仔 给我留言  回答:(0)
某保险公司与北京某高压设备公司订立货物运输损失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设备公司托运的货物如果在运输过程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外,设备公司另与物流公司订立了货物仓储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为设备公司的货物提供仓储及运输服务。同年,物流公司在运输设备公司托运货物的过程中,因车载货物超过桥梁高度,造成货物与桥梁碰撞受损。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委托某咨询公司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勘察。咨询公司经现场勘察、调查后最终认定:此次保险事故责任方为物流公司,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8040.3元。此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设备公司赔偿了保险金10540.3元。
物流公司认为:其在运输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当物流公司运输车辆行驶至出险地宁波市时,遇当地立交桥没有安装限高标志,驾驶员目测认为可以通行,但实际上运输车辆货物装载已超过桥梁高度,导致货物与立交桥发生碰撞。但在运输前,货物装载是由设备公司自行完成的,且货物装载并未超高。所以责任不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物流公司要求赔偿:1、保险公司向设备公司赔偿保险金而造成的损失10540.3元;2、保险公司委托咨询公司勘察保险事故而收取的费用3720元。
物流公司认为该咨询公司并没对本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的资质,不认可该咨询公司作出的关于事故原因的认定和损失结果的认定。物流公司对此次事故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问题1保险法中关于代位追偿权的相关规定(写出条文号即可)。
  问题2假设应由物流公司承担在保险事故中的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在请求赔偿时,提出的第2条关于委托咨询公司勘察保险事故而收取的费用3720元,是否应该由物流公司来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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