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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快递公司之间的纠纷

广东-珠海 06-20 15:45  悬赏 10  发布者:ying19……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0年3月26日,我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寄出一批货物至深圳某客户处,且要求签单返还(共三份送货单,且快递单上已注明签回送货单3份,各签回3联)。

2010年4月7日,我司在跟进送货单回单时发现此票后只签了2份送货单回来。经过与快递公司了解才知道是客户当时没有签,而快递公司在送货当时发现此问题,并没有及时向我司反映,导致错过了处理此事的最佳时机,客户现不承认收到了此票货物,导致我司要承担很沉重的责任和损失。

说明:签单返还这项服务我们是付了费的

在与快递公司的交涉过程中,快递公司承认其将单据遗失。但谈及处理结果,对方表示除了致歉以外,其责任只是继续完成该项签单。在快递单上也确实这样写的:“续完成该项签单”,但由于种种原因,快递公司无法做到继续完成此项业务。

请问我们该怎么做?在这件事情上,我们能有胜诉的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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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20 16:08
这属于运输合同纠纷,你们的这种情况,涉及三方情况,你们可以直接起诉快递公司,把收货公司列为第三人,快递公司是否送到货,是否违约,需要在法庭上通过第三人查明事实。应该有可能胜诉, 具体情况要看具体的操作。
追问:

那边的收货人已经离职了,单就快递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来看,我个人认为我们付了费给他们,他们就该对所签的回单负责,如果没有完整签回,就该继续完成,若无能力继续完成,就该承担我们的损失。

回答:

你是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不是和收货人个人。所以收货人是否离职,对本案并没有什么影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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