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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罪不需要主观故意

吉林 06-21 12:27  悬赏 0  发布者:老比狼烟云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也认同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性更为准确,但是对作者的理由却不敢苟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为过失,该罪的定罪关键在于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应该是指不造成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本案的李启铭没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不在“多数”之列,也就是说造成的一死一伤还够不上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后果标准,而不是其主观构成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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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6-21 12:47
什么案子?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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