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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事故赔偿

辽宁-丹东 06-21 18:39  悬赏 20  发布者:bailu5…… 给我留言  回答:(1)
在下午的分发间点的过程中,一名幼儿在来取香蕉的时候,带有小跑,抢在其他幼儿的前面。没有任何幼儿推,或者绊倒。自己然后摔在桌子的一角。耳垂上方有一厘米左右的撕裂伤口。事发当时,老师第一时间送往医院,并联系家长。住院治疗期间,园长及老师,都去看望。事后,园长积极解决问题。但是,家长索要1万元。我想咨询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幼儿园,老师,家长均是什么责任。对于这种意外,幼儿园及老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否应该赔偿,如果需要赔偿,多少钱是合理的。谢谢。
问题补充:
在分发间点前,老师都会提醒教育幼儿部要跑,不能抢。2名教师均在场看护幼儿。在幼儿来拿的过程中意外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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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23 13:05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通过你的叙述,该意外的发生,幼儿园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了,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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