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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时没写日期,可否说是此日以后收的?

天津 08-03 04:08  悬赏 10  发布者:m56789 给我留言  回答:(11)
7月29日是我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最后一天,否则就会过诉讼时效。虽然我在用文字向对方主张权利时写上了:希望贵单位尽快解决我以前和今天提出的各项要求。特别写上了“今天”两个字。并在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后,注明日期是7月29日。可是对方在签收时,只签了个名字,没有写签收日期。我现在担心,以后打官司时对方会说:“我们是在7月29日以后收到的,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问:我是否有必要让他再补签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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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8-03 09:46
可以要求补签日期,只要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就行。
回复时间: 2009-08-03 08:23
应该补签。
回复时间: 2009-08-03 08:25
如果对方愿意签订的话,当然最好,如果没有的话,问题应该也不大。
回复时间: 2009-08-03 08:45
应该写上签收日期。
回复时间: 2009-08-03 09:12
只要能证明你主张过权利的话,应该问题不是很大。
回复时间: 2009-08-03 10:01
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就行。
回复时间: 2009-08-03 10:14
即便对方说是在这个日期以后签收的,也不影响你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一个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果对方认可,相当于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从确认的次日重新计算。这个在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里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你大可放心,诉讼时效是不会超过的。
分析你的案件,如果对方不说是后面的,则你的诉讼时效从7月30日算起,如果说是补签,则从他说的日期次日算起。
建议你在你上面签署的日期上诉讼期间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09-08-03 15:41
当然最好是写上日期。
回复时间: 2009-08-03 17:34
你可以到快递公司取证啊。哪里会有签收日期的。
回复时间: 2009-08-04 06:42
建议补充齐全,以利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09-08-04 19:24
1、补签可以
2、不补没什么影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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