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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咨询

 10-05 08:19  悬赏 20  发布者:gute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武汉 回答:(3)
我是一名小货车车主.前几天出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原因是;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我经过十字路口由北向南行使对方车辆是由西向东行使,撞车地点是我车越过十字路口中间线,对方车辆把我车撞翻,但是交警队隐瞒了这起事故的事实,交警队的认定书上写的基本情况是;"两车相撞".明明是对方车辆撞翻我车,我认为"基本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 请求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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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8年10月05日 10时28分
自从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如何处理一事,目前业界争议也很大,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有人认为交警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当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此不服当然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但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这样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据以上规定,不服交通事故认定还是有一些办法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我明白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0-05 08:29
可以对认定书申清复议,
回复时间: 2008-10-05 09:20
不服事故认定,可申请行政复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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