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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赔偿问题

浙江-宁波 06-24 22:18  悬赏 20  发布者:meitia……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您好!
想向您咨询一下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我是机动车的车主,事故发生在10年的8月5日,行驶在村庄的道路上,从左侧的上坡一辆电瓶车冲下来,撞到汽车左侧的油箱上,因对方头部落地,当时因对方大脑很清晰,连忙开着肇事车送到医院,因市人民医院医生疏忽大意,说对方无大碍,医生就下班了,就在当晚对方开始不清醒了,急忙做手术,已经来不及了,第二天早晨就离开了人世。过了几天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为对开责任,就在一个月前,法院的判决是我得承担60%的责任,负担2W的精神损失费。请问这样的判决公平吗?保险公司我是12万的强制险,50万的商业险,不知保险公司是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50%作赔偿,还是按照法院的60%做赔偿?另外超过40公斤。20码的速度电瓶车是不是交警应该作为机动车来处理?麻烦您在百忙之中帮我解答一下,焦急的期待中,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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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25 11:42
1、2009年,国家标准委发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将整车重量40公斤以上、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管理。但该国家标准已被“国标委工—【2009】98号”文件通知暂缓实施。
   2、目前电瓶车仍属非机动车范围。根据《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3、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问题,也可通过诉讼来解决,建议请律师帮助。
回复时间: 2011-06-25 15:10
委托律师办理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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