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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纠纷

吉林-通化 10-25 01:16  悬赏 0  发布者:quanxi…… 给我留言  回答:(0)
人物背景:
王某、张某(王某妻子的姐姐)、张某丈夫、张某父亲(王某岳父)
事件经过:
王某因生意周转不开为由,以张某购买房屋的名义向农村信用社(现更名为农商银行,以下用银行代替)贷款235万,口头承诺所贷款项及附带利息均由王某偿还。贷款合同约定2011年本息还清,并分别使用张某、张某丈夫、张某父亲的三处房产作为抵押(房产总值340万)。
合同共4份,一份借款合同,张某出于亲戚之间的信任,以贷款人的身份签字;三份抵押担保合同,张某、张某丈夫和张某父亲出于亲戚之间的信任,分别以担保人身份签字。
期间所有贷款流程均是王某与银行人员操作,其他人并不知情。放款时张某随王某去银行签了份文件(疑似确认收款的收据)。随后银行将贷款直接发放给王某(未通过张某、张某丈夫和张某父亲,取证中)。
2012年,贷款实际使用人王某偿还了一次利息。(如何还息尚在取证中)
2013年,银行出具一份文件让张某和张某父亲签字,疑似催款通知单,中断诉讼时效(由担保人签字,未要求名义贷款人张某签字)
2015年,银行又出具一份文件让张某和张某父亲签字,疑似催款通知单,中断诉讼时效(由担保人签字,未要求名义贷款人张某签字)
王某至今未偿还贷款并且下落不明,银行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复利)共420万元,张某并不是实际用款人并且没有偿还能力,银行将要起诉张某,用房屋款来偿还贷款。
关键点:
 因两次中断诉讼时效的操作都只由担保人签字,未由名义借款人签字,是否可以提出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 银行将所贷款项直接发放给了案外人员王某,张某并不是贷款实际使用人,是否可以定义为冒名贷款,只是名义借款人(如果能举证成功,有什么帮助,需要哪些材料?)
 王某在2012年还过一次利息,能否作为贷款实际使用人的证据,如果取证成功,有什么帮助?(取证中)
 王某是先拿到的钱,后补充手续(如果举证成功,对本案是否有帮助)
 张某及名下账户一直未收到该款项,能否作为一直未收到贷款的依据,或者通过什么形式可以证明银行未履行放贷义务?
 合同所列利息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4倍的部分,是否不受法律保护?
 如果证明贷款实际使用人为王某,那么担保人是否可以提出因担保对象是张某,贷款主合同未履行而收回房产



根据以上疑点,是否有胜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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