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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交付期限和条件写明: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

河北-秦皇岛 10-25 13:5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买卖合同中交付期限和条件写明: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将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问题:现在开发商决定提前8个月交房,并通知业主15年10月26日前进行交房,并缴纳交房后的物业费,取暖费等相关一系列费用。
同时在后面合同中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但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出卖人已按书面通知规定的最后一日向买受人交付了房屋。并买受人从书面通知的最后一日起缴纳物业费,取暖费,车位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问题:
1。我现在是否可以拒绝收房,等到合同约定的16年6月30日前验收?如是否属于违约?
2。拒绝收房后,取暖费和物业费等是不是从双方确认的实际交房日开始计算?
3。如拒绝收房是否需要与开发商书面确认?如果买受人不按通知收房也没有与出卖人留有书面依据,否则就成了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收房。按合同规定,无论什么时候收房,还是从通知最后一日起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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