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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期违约和预期违约

广东 06-25 11:27  悬赏 0  发布者:bbcue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1年6月5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1000吨烟煤的合同。约定:甲方的交货期是2002年1 至3月底,甲方一次性交货,并负责运输。至2002年1月20日,甲方通知乙方,无力履行合同。2002年3月1日,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于2002年3月4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2002年3月6日,甲方将货送至乙方,乙方予以拒绝,甲方被迫将该批烟煤存放在丙处。2002年3月8日,因为出现罕见暴雨,露天存放的烟煤流失甚多。问:
(1)甲方属于届期违约,还是预期违约?为什么?
(2)乙方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乙方拒绝受领有无过错?
(3)乙方可否在3月底以前起诉甲方?
(4)对于烟煤流失的损失,乙方应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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