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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40多天时告知出租人需在租期满4个月时提前终止租房,退房时被扣除82.5%的押金。出租人此行为是

新疆-昌吉 10-28 17:04  悬赏 0  发布者:哎呦奥利奥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5年5月3日签订租房合同,合同签订租期为一年,提前支付半年房租5100元,剩余半年房租为(5100元)10月5日交付,另支付押金2000元(合同中是在房屋桌椅等财产后____填写的)
提前终止租赁原因:
1.“房屋内家电齐全”名不副实:电视机有图无音(看房时已确认);燃淋因水压问题无法供应热水(5月3日当晚告知出租人);洗衣机老旧,无法洗涤三件以上单衣(不转)(5月10日左右告知出租人);
2.在告知出租人需提前终止租赁后,承租者(也就是本人)于新建小区购置房产
提前终止租赁过程:
1.承租人将房屋使用问题向出租人陈述后,出租人一直以各种借口不予维护处理,并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及退还押金(虽然2000元在合同中也并非违约金的概念)
2.8月下旬,出租人通知承租人需要配合其他租客看房
3.9月26日承租人腾出房屋,9月30日出租人提出办理租赁合同解除,在承租人到达现场后,出租人再三拖延甚至最后提出第二日再办理。最后于当日晚上在承租人签订退房合同及“被迫”签订类似“不再追究”的书面证明后退还1200元(仅是押金2000元及剩余一个月房租850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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