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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4后能否再要求分割财产?

广东-珠海 06-28 09:08  悬赏 0  发布者:liaoru…… 给我留言  回答:(3)
六年前,我父亲购房一套,增与我和我的儿子,房产权证、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书都写明是我和儿子的姓名。4年多前,我和前夫协议离婚,离婚证上写明无财产分割,现离婚4年多后,前夫重新提出要分割我和儿子的现有房产,是否有法律根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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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28 09:16
对于你父亲赠与你和儿子的房产,仅凭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你和你儿子的名字是不行的,婚后购置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你们已经协议离婚四年了,但如果他现在才发现你有隐匿财产的,是可以起诉要求进行分割的。你需要提供你父亲将上述房产只是赠与你和你儿子的证据,才有可能胜诉。
回复时间: 2011-06-28 11:21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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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6-28 12:20
你不用过于担心,首先,这套房赠与你的时候是婚前还是婚后,其次,如果在赠与时明确是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归属于一方所有的。他现在提出再次分隔,应该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但是你这边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赠与时明确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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