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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逃跑了,我是否该承担他的这些费用?
广东-东莞 10-05 21:34 悬赏 20 发布者:jpg123…… 给我留言 回答:(7) 本人有出租一部份房屋给周某开小型加工厂用,可是前天晚上,周某半夜却把值钱的机器偷偷运走,人间蒸发了,尚欠我两个月的租金和三个月的水电费约合7000元。并有十余个工人两个月的工资未付。现在政府通知,在工人的薪资问题未彻底解决之前,由我承担工人们的食宿问题。劳动局的人明天才过来再解决工人的工资问题。有人说,可能将周某搬剩余的东西卖出去,支付工人的工资,可是由于剩下的东西不多,也不值钱,是远远不够支付工人们的工资的。也有人说,按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工人,而此费用,将由我来承担。请问这有什么法律吗?如果劳动局真如此要求我,我是否有权利拒绝?首先,我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周某跑路,也非我造成,我也造受了重大的损失,在他逃跑当天,不断有陌生人闯入我租屋,强行抢搬东西,声称周某欠他们钱,还有假冒员工欲混水摸鱼的,我住处与租给周某的房屋相连,由于此事,我与家人这几天一直处于恐慌当中,人身和财产遭到威胁。甚至夜不能寐。而且,前几年,我丈夫的母亲查出有癌症,这几年以来,为了她的病我们早已债台高筑,根本无力承担这些额外的费用。最重要的是,我想知道,如果劳动局真的要求我们支付工人工资的话,我们是否有权利说不?
(另,十余名工人当中,只有一人有工卡可以证明为周某聘请的员工,其他均无有效证明,甚至有几个是后来自己找过来,说曾在这里工作,周某未曾结他们工资的)
(另,十余名工人当中,只有一人有工卡可以证明为周某聘请的员工,其他均无有效证明,甚至有几个是后来自己找过来,说曾在这里工作,周某未曾结他们工资的)
问题补充:
政府让我们承担工人的食宿是否合理呢?如果政府不及时处理好这件事,我们是否要一直负担这些费用呢?如果工人的工资不是由我们支付的话,该如何解决呢,变卖周某剩下的东西来平分给他们,还是由政府负责?还是?
说是“土政策”,这边的人都这样说,可我就是想不通,难道他们这“土政策”就有法律效力吗?本来人跑了,公安部门没能力帮我追回来,我已经够懊恼了,现在还要我承担一些勿须有的费用,我觉得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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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连]
- 黄险峰律师 VIP
- 电话:13889624986
- 1193664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0-05 22:32
你没有代偿的义务。同时,你可以起诉要求周某给付租金,赔偿你的实际损失。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0-05 21:42
你没有代周某付工人工资的义务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0-05 21:51
你不需替承租人支付工人工资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0-05 22:07
你无需承担此责任。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0-05 22:40
你的经济状况与这些问题没有关系 政府的做法违法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0-05 23:10
国家确实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做为处理“老板‘走佬’,村委、房东‘埋单’”的依据。这只是东莞为缓解社会矛盾而出台的“土政策”。至于老板跑了房东要负多少责任,主要是靠双方协商。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2002年,广东省出台了粤劳社[2002]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预防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其中对实行工资垫付办法规定:发生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应按省政府的要求,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垫付职工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对全额垫付工资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可按不低于被拖欠的工资总额30%垫付。对无法确认拖欠工资数额或垫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垫付。“经营者欠薪逃匿,出租方应垫付工资”条款出台时,已引发多方争论。然东莞目前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也都是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老板跑单,房东埋单”加以贯彻,并使之成为惯例。
- [湖北-武汉]
- 陈新明律师
- 2615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10-10 10:52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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