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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释的几个问题

山东 06-30 19:56  悬赏 25  发布者:法律初学 给我留言  回答:(2)
刘某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六年,刘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四年,刘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盗窃行为,问:(1)刘某是否需要被撤销假释?为什么?(2)刘某假释考验期内的盗窃行为因如何处理?(3)对刘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该如何处理?(4)对刘某最后的刑法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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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30 20:07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回复时间: 2011-06-30 20:16
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消假释。因此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只要新罪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仍应按照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消假释。对于第二个问题就要看盗窃行为过没有过追诉时效了,过了就不作处理,没过就向前面的那样撤销假释合并执行了。第三个问题,期满的抢劫罪有可能会按累犯加重处罚。第四个问题太深奥不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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