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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认为该案例应该如何处理? 2、化工厂应如何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广西-桂林 11-02 19:02  悬赏 0  发布者:紫薇雨 给我留言  回答:(1)
张某于2013年2月应招进入某化工厂,成为一名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为6年。合同试用期满后,张某被送到某市化工学院学习一年,费用为3000元,约定张某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返还全部的培训费用。结业后,张某被分配到厂试验室当试验员。一年后,张某提前30日向厂里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该厂发现某合资企业推销的化工产品正是本厂最新研制的产品,此产品资料是由张某一手控制的,本厂的该种产品的销售额也出现锐减现象。经调查,张某利用业余时间在该合资企业兼过职。该化工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承担违反合同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责任,并赔偿本厂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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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1-02 19:06
答:1、要求返还2500元赔偿费;2、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离职后,没有支付保密费用的,除外。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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