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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孩子上小学二年级,10 月27日那天在校由于关门不小心撞到了同班女孩的脸,导致出现伤口

辽宁-铁岭 11-02 22:1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家孩子上小学二年级,10 月27日那天在校由于关门不小心撞到了同班女孩的脸,导致出现伤口。接到老师电话我赶去当地医疗所。给予拍片拿药的费用,几日后我又接到女孩妈妈电话,要求我再次赔付医药费。经协商后,只要我一次付清医药费。女孩母亲口头答应以后绝不在追究我们的责任,这样可以吗?求求您,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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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1-03 08:43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回复时间: 2015-11-03 09:30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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