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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

 11-03 15:12  悬赏 15  发布者:zhenly……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莆田 回答:(2)
我公司与一南京客户有货款纠纷,事情详情大致如下:我司卖一批机台给南京客户,总货款近7.4万,这笔款项客户未一次性付予我公司,而是书面承诺分3个月付清,此份书面报告有客户公司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但这份书面报告只是“传真件”。在这笔货款之前,我司与南京客户还有业务往来,只是对方货款已汇至我司,但是我司未开具对等的发票给客户。现在客户的要求是我们须将此前的货款发票开具给他们了,他们才会启动实行7.4万元货款的汇款,现我司财务有一个担心就是如果之前的货款发票开具给对方了,对方又不遵守承诺,不汇7.4万元这笔款项,到时如果发生纠纷的话,对方这张传真件的书面“汇款承诺”,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应呢?请各位律师大侠给予解答疑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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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5时22分
1.传真件只是原稿的复印件;
2.传真件作为证据使用时能起到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不能通过其所载明的内容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传真件作为孤证时一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予以佐证。
追问:

你好,王律师,如果让对方公司把这个书面承诺汇款的原件寄过来,是否可以有法律效应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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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03 20:33
汇款承诺具体法律效力,同时,你方只要保留好报价单、收货单、汇款承诺,出具增值税花票给对方无妨,且出具增值税花票给对方也符合商业交易习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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