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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却被通州计生委罚款将近17万多元。
北京-通州区 11-04 14:51 悬赏 0 发布者:jieche……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却被通州计生委罚款将近18万多元。
本人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男性农村居民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按照条例规定我是可申请要二胎的。但在2010年申请二胎准生证过程中遭到通州计生委的不予批准二胎《准生证》,理由是我不符合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文件中的第七项的“4. 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声称我的姐夫生育一胎属于违法生育,所以不批准我的二胎《准生证》。并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1年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4736元的12倍征收了社会抚养费176832元。我为了给孩子上户口已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是通州计生委却又于2014年10月10日发给我姐姐和姐夫《二胎准生证》。试问之前说姐夫一胎不合法,为什么又能发给他们二胎的准生生。这是通州计生委在自己打自己的脸吗?并且通州计生委在答辩书中已承认当年姐夫孩子出生时以合法生育给姐夫孩子办理入户手续。而时隔十多年又按照姐夫非婚生育对我征收社会抚养费。与理不容,与法不合。
一、通州计生委对我的处罚已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姐夫的孩子是1999年出生的,距离通州计生委向我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过了十多年了,早就超过了两年的时间。超过两年就不应该以姐夫的孩子是否合法生育一事来处罚我。而应该给我补办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并退还我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76832元。
二、我的姐姐姐夫一胎是合法生育的理由:
1、我的姐姐姐夫的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只有生育一胎时合法生育,再申请二胎准生证时,才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二胎准生证。所以既然通州计生委发给姐夫二胎《准生证》就证明姐夫生育一胎时是合法生育。
1.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这里提到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说明必须有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才能发放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既然通州计生委发给姐姐姐夫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就说明通州计生委已经认可姐姐姐夫一胎合法。
2. 根据《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中第三项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2、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干部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收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并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交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这个规定有两处都提到需要有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才能申请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还能说明州计生委已经认可姐姐姐夫一胎合法。
3.虽然被告提供的《北京市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里面没有要求第一个子女必须合法生育。但是这个方案只是申请二胎的前提,具体办理二胎生育服务证还应该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所以完全可以说明办理二胎准生证时一胎必须合法生育。
通州计生委在开庭时说“单独两孩政策未提及需要一胎合法”。那么此单独二孩政策中也未提及《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那是不是就应该不按照《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审批了呢?如果是,那我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应该给我发放二胎准生证。
最重要的是单独两孩政策中所提的“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只是对对象范围的规定。而被告提供的附件2《北京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说明及政策解释中三(一)审批程序中明确规定“按照《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以审批二胎是必须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二胎,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也就是发放二胎准生证的前提是一胎合法。如果通州计生委不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就发放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那么通州计生委就是不按照规定办事。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中指出的“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此处只说没有“反法律法规生育”。也就是说姐姐姐夫当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就可以了。而不应该按照现在的出生日期倒推出1999年是否违法生育。文件中也没有这样规定要看现在的出生日期。
我的姐夫姐夫的孩子一胎是1999年出生的,而《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是2004年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讨论通过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断定不能用2004年出台的文件去约束和处罚1999年发生的行为。说明1999年我的姐夫姐夫的孩子出生时是否属于违法生育,不能适用于后来2004年出台的《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中。如果我姐夫的孩子是2004年5月文件出台之后才出生的且当年是违法生育并且《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是市政府或者市人大出台的前提下,才能用这个文件来判定我们是否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
从这一点可以很明确通州计生委当年已认定姐姐姐夫生育一胎是合法生育就不能用现在姐夫的出生日期来用于当前的法律,即便当前的出生日期在当前看来是违法生育也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当前认为过去违法生育的行为。
3、我从通州档案局调出的姐姐和姐夫结婚时的档案材料,有一份《婚姻登记证明》里记录了姐夫的出生日期是“1976年5月27日”并且有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民政科盖的章。说明他们结婚时的出生日期就是1976年。还有有一份《审查处理结果》里面记录到“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卡核对无误退还本人”“经核查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准予登记”。上面还有婚姻登记处管理员的签字。可证明看过他们的身份证,说明姐夫是1976年出生。所以能够证明姐夫不是“非婚生育”。
4、姐夫的一胎已有《独生子女证》。证明一胎合法生育。姐夫的孩子的《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面姐夫的年龄是25岁,发证日期是2001年6月25日,说明1999年4月一胎出生时姐夫已23岁,符合法定生育年龄。
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中:“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此条明确指出“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 说明只有依法生育才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既然能发给一胎《独生子女证》就说明姐姐姐夫是合法生育一胎。看来被告对他们应该了解的最基本的政策规定都不能完全熟知。
5、姐夫的《婚育证明》,证明二人于1998年7月15日结婚,于1999年4月8日生有一女取名一胎。上面有张家湾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盖章。说明他们属于先结婚后生子,而不是“非婚生育”。如果姐夫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话,当年孩子出生后计生委应该向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才可以给孩子上户口呀?可是并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孩子很顺利的上了户口,说明他们并不是“非婚生育”。不能因为他后来的出生日期改了,就断定他当年是“非婚生育”。
对于判断是否违法生育应以当年是否合法为依据,《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档案局的资料都能证明姐夫是合法生育,而不应以现在的出生日期来判断当年是否合法生育。更何况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定要以现在出生日期来判断往年是否合法。
6. 通州计生委还提供的姐夫所在村委员会为姐夫出具的婚育证明中,在特殊情况中注明了“户口本xx1977年5月27日出生,与结婚证上xx1976年5月27日出生同属一人”。此证明更能证明姐夫是1976年出生。即证明姐姐和姐夫生育一胎王是合法生育。通州计生委的证据都明证明我姐姐合法生育一胎。
并且通州计生委也在答辩书中提到“xx的出生时间为1999年4月8日,办理时间为1999年4月8日,所以按照合法生育给xx办理了入户手续”此处说明通州计生委早在xx办理入户手续时就已认定一胎是合法生育。为什么时隔十多年后我们申请二胎时却又说我姐夫的孩子不合法了。这明显就是为了征收老百姓的血汗钱而在鸡蛋里挑骨头,冤枉无辜守法的老百姓。
虽然通州计生委提供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日时开始”此处仅指民事行为,而不包括行政行为。不应适用于行政法案件。而行政法方面没有规定必须按照目前出生日期来推断往年是否违法生育。并且在法律上推断出来的结果是不成立的。所以既然通州计生委在姐夫的孩子出生时已按合法生育办理入户,就是合法生育。
并且姐夫孩子的《独生子女证》的发证机关也是通州计生委。既然办理独生子女证要求“一对夫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以通州计生委给姐夫孩子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能说明当年通州计生委还是认为姐夫是合法生育一胎。
三、我国行政法有一条原则叫做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这一原则说明被告既然通州计生委当年已按合法生育给姐夫的孩子办理入户手续,就不应在事隔十多年后又说姐夫的孩子不是合法生育了。这样就太不符合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了。也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如果他们真是违法生育,为什么事隔十三年才查出来,这恰恰说明计生委玩忽职守,通州计生委是在以这件事证明自己十三年前工作失误,玩忽职守吗? 但是为什么现在又能批给姐姐姐夫二胎《准生证》。通州计生委这样反反复复,到底有没有一点法律依据。既然姐夫在计生委认定一胎违法生育的前提下都能发放二胎准生证了,那么我一胎都合法而又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法律规定就该给我补办二胎准生证,并退还社会抚养费176832元。
本人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男性农村居民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按照条例规定我是可申请要二胎的。但在2010年申请二胎准生证过程中遭到通州计生委的不予批准二胎《准生证》,理由是我不符合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文件中的第七项的“4. 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声称我的姐夫生育一胎属于违法生育,所以不批准我的二胎《准生证》。并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1年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4736元的12倍征收了社会抚养费176832元。我为了给孩子上户口已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是通州计生委却又于2014年10月10日发给我姐姐和姐夫《二胎准生证》。试问之前说姐夫一胎不合法,为什么又能发给他们二胎的准生生。这是通州计生委在自己打自己的脸吗?并且通州计生委在答辩书中已承认当年姐夫孩子出生时以合法生育给姐夫孩子办理入户手续。而时隔十多年又按照姐夫非婚生育对我征收社会抚养费。与理不容,与法不合。
一、通州计生委对我的处罚已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姐夫的孩子是1999年出生的,距离通州计生委向我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过了十多年了,早就超过了两年的时间。超过两年就不应该以姐夫的孩子是否合法生育一事来处罚我。而应该给我补办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并退还我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76832元。
二、我的姐姐姐夫一胎是合法生育的理由:
1、我的姐姐姐夫的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只有生育一胎时合法生育,再申请二胎准生证时,才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二胎准生证。所以既然通州计生委发给姐夫二胎《准生证》就证明姐夫生育一胎时是合法生育。
1.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这里提到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说明必须有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才能发放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既然通州计生委发给姐姐姐夫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就说明通州计生委已经认可姐姐姐夫一胎合法。
2. 根据《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中第三项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2、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干部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收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并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交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这个规定有两处都提到需要有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才能申请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还能说明州计生委已经认可姐姐姐夫一胎合法。
3.虽然被告提供的《北京市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里面没有要求第一个子女必须合法生育。但是这个方案只是申请二胎的前提,具体办理二胎生育服务证还应该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所以完全可以说明办理二胎准生证时一胎必须合法生育。
通州计生委在开庭时说“单独两孩政策未提及需要一胎合法”。那么此单独二孩政策中也未提及《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那是不是就应该不按照《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审批了呢?如果是,那我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应该给我发放二胎准生证。
最重要的是单独两孩政策中所提的“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只是对对象范围的规定。而被告提供的附件2《北京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说明及政策解释中三(一)审批程序中明确规定“按照《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以审批二胎是必须按照《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二胎,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也就是发放二胎准生证的前提是一胎合法。如果通州计生委不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就发放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那么通州计生委就是不按照规定办事。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中指出的“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此处只说没有“反法律法规生育”。也就是说姐姐姐夫当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就可以了。而不应该按照现在的出生日期倒推出1999年是否违法生育。文件中也没有这样规定要看现在的出生日期。
我的姐夫姐夫的孩子一胎是1999年出生的,而《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是2004年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讨论通过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断定不能用2004年出台的文件去约束和处罚1999年发生的行为。说明1999年我的姐夫姐夫的孩子出生时是否属于违法生育,不能适用于后来2004年出台的《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中。如果我姐夫的孩子是2004年5月文件出台之后才出生的且当年是违法生育并且《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是市政府或者市人大出台的前提下,才能用这个文件来判定我们是否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
从这一点可以很明确通州计生委当年已认定姐姐姐夫生育一胎是合法生育就不能用现在姐夫的出生日期来用于当前的法律,即便当前的出生日期在当前看来是违法生育也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当前认为过去违法生育的行为。
3、我从通州档案局调出的姐姐和姐夫结婚时的档案材料,有一份《婚姻登记证明》里记录了姐夫的出生日期是“1976年5月27日”并且有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民政科盖的章。说明他们结婚时的出生日期就是1976年。还有有一份《审查处理结果》里面记录到“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卡核对无误退还本人”“经核查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准予登记”。上面还有婚姻登记处管理员的签字。可证明看过他们的身份证,说明姐夫是1976年出生。所以能够证明姐夫不是“非婚生育”。
4、姐夫的一胎已有《独生子女证》。证明一胎合法生育。姐夫的孩子的《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面姐夫的年龄是25岁,发证日期是2001年6月25日,说明1999年4月一胎出生时姐夫已23岁,符合法定生育年龄。
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中:“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此条明确指出“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 说明只有依法生育才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既然能发给一胎《独生子女证》就说明姐姐姐夫是合法生育一胎。看来被告对他们应该了解的最基本的政策规定都不能完全熟知。
5、姐夫的《婚育证明》,证明二人于1998年7月15日结婚,于1999年4月8日生有一女取名一胎。上面有张家湾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盖章。说明他们属于先结婚后生子,而不是“非婚生育”。如果姐夫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话,当年孩子出生后计生委应该向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才可以给孩子上户口呀?可是并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孩子很顺利的上了户口,说明他们并不是“非婚生育”。不能因为他后来的出生日期改了,就断定他当年是“非婚生育”。
对于判断是否违法生育应以当年是否合法为依据,《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档案局的资料都能证明姐夫是合法生育,而不应以现在的出生日期来判断当年是否合法生育。更何况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定要以现在出生日期来判断往年是否合法。
6. 通州计生委还提供的姐夫所在村委员会为姐夫出具的婚育证明中,在特殊情况中注明了“户口本xx1977年5月27日出生,与结婚证上xx1976年5月27日出生同属一人”。此证明更能证明姐夫是1976年出生。即证明姐姐和姐夫生育一胎王是合法生育。通州计生委的证据都明证明我姐姐合法生育一胎。
并且通州计生委也在答辩书中提到“xx的出生时间为1999年4月8日,办理时间为1999年4月8日,所以按照合法生育给xx办理了入户手续”此处说明通州计生委早在xx办理入户手续时就已认定一胎是合法生育。为什么时隔十多年后我们申请二胎时却又说我姐夫的孩子不合法了。这明显就是为了征收老百姓的血汗钱而在鸡蛋里挑骨头,冤枉无辜守法的老百姓。
虽然通州计生委提供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日时开始”此处仅指民事行为,而不包括行政行为。不应适用于行政法案件。而行政法方面没有规定必须按照目前出生日期来推断往年是否违法生育。并且在法律上推断出来的结果是不成立的。所以既然通州计生委在姐夫的孩子出生时已按合法生育办理入户,就是合法生育。
并且姐夫孩子的《独生子女证》的发证机关也是通州计生委。既然办理独生子女证要求“一对夫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以通州计生委给姐夫孩子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能说明当年通州计生委还是认为姐夫是合法生育一胎。
三、我国行政法有一条原则叫做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这一原则说明被告既然通州计生委当年已按合法生育给姐夫的孩子办理入户手续,就不应在事隔十多年后又说姐夫的孩子不是合法生育了。这样就太不符合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了。也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如果他们真是违法生育,为什么事隔十三年才查出来,这恰恰说明计生委玩忽职守,通州计生委是在以这件事证明自己十三年前工作失误,玩忽职守吗? 但是为什么现在又能批给姐姐姐夫二胎《准生证》。通州计生委这样反反复复,到底有没有一点法律依据。既然姐夫在计生委认定一胎违法生育的前提下都能发放二胎准生证了,那么我一胎都合法而又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法律规定就该给我补办二胎准生证,并退还社会抚养费176832元。
问题补充:
谢谢律师们的回答,我已经起诉两年多了,败诉。现在又重新起诉呢。你们觉得我有胜诉的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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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海淀区]
- 徐卫东律师
- 11309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04 14:55
你好,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追问:
最高的就是国家计生委了,可是国家计生委说不管北京的,但是我最早向北京的计生委反应情况,北京计生委却把我写的资料直接转到通州计生委手中。这是官官相护呀。
- [北京-朝阳区]
- 北京石建伟律师团队律师
- 23130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04 14:56
你好,可以投诉的。
追问:
您好,我已抗诉到北京检察院了,检察院让我重新起诉,但我怕还是官官相护。不知道还可以投诉到哪个部门。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04 14:58
你好,可以申请复议。
追问:
谢谢您,我已经起诉两年多了,败诉。现在又重新起诉呢。你们觉得我有胜诉的可能吗?现在全面放开二孩了,对我的官司有利吗?
- [北京-朝阳区]
- 姚志斗律师
- 2069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04 15:10
你好,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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