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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要求上交营业税,合法吗?

四川 07-02 09:03  悬赏 25  发布者:小人物三 给我留言  回答:(1)
政府招商引资的二级收费公路改建项目,建成后以收费主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由乙方组织人员经过管理部门培训后上岗收费来偿还乙方的投资及合理的回报,享受招商引的税费优惠政策,但没有明细。几年过去了,税务部门要求上交营业税,合法吗?(是一条收费还贷路,用的省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收的钱统一存总工司账户,由总公司统一上缴财政,然后由财政拨回总公司,最后由总公司扣除每年还银行原路贷款及利息和公路养护费、票管费、管理费等后拨付给乙方)
问题补充:
总公司是县交通局设立的下属机构:即称为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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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02 09:06
答:需要缴纳。
追问:

是由交通局下设的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缴纳还是公路改建投资方缴纳,收费还贷公路是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的。

回答:

答:由享有经营权的单位缴纳。

追问:

可是公路改建投资方用的是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车辆通行费定额额发票,并且全额上缴财政。

回答:

答: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应当纳税。

追问:

但公路改建投资方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盈利,还属于亏损阶段,因为收费期限是17年,现在收7年时间,除去各项开支(每年还银行原路及交通局的贷款及利息和公路养护费、票管费、管理费等)属于亏损。

回答:

答:可以申请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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