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交通事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宋昕  吴健弘  王远洋  徐荣康  刘海鹰  
该问题已关闭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上海-松江区 07-02 10:20  悬赏 10  发布者:不要怀疑我 给我留言  回答:(4)
被害人于06年9月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次手术治疗后出院为06年11月;第二次出院的时间为2010年5月,7月做了伤残鉴定;(入院的大致特征为左大腿见手术疤痕,无肿胀,畸形,无压痛,大腿活动受限,伤口无红肿,热痛,无渗出,其余肢体未见异常的情况下取出了左大腿的钢板)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该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恭请各位法律界人士客观帮我分析下,这次交通事故被害人的诉讼时效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02 14:02
从第二次治疗结束开始起算,不要再犹豫了,越快起诉越好,否则,真的存在时效问题了。
详情,可以来电联系。
回复时间: 2011-07-02 18:09
1、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果公安机关不再调解的,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算。
2、你现在不要管怎么计算,既然鉴定作出来了,就可以马上提起了。
3、根据鉴定结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7-02 22:02
时效还没过,不过对方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说法。
回复时间: 2011-07-02 22:47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适用的几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事故认定书送达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权利主张日。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浙江杭州
河北保定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江苏无锡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10632
湖北 襄阳
人气:44315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