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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故意刁难,不给立案!

山东-济宁 11-06 20:51  悬赏 0  发布者:至诚无昧zj……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网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事情理由证据确凿,但是去当地法庭立案,被当地法庭的庭长几番阻挠不给立案,开始是调我诉状的毛病,最后我完全按照诉讼法规定的格式去写,这个庭长又说法律是法律,要按照他说的方式去写,最后我按照他给的方式修改完诉状之后拿到法庭找他立案,他又说他们的法庭对我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要到我的住所地起诉。我的身份实际住所为济宁市  但是我购物收货地写的泰安市。法院庭长不予立案让我到住所地济宁立案,并且拿出相关法律规定给我看,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说我是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应该到我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起诉。
但是我自己查阅的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有约定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 以货物送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以此判断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应该存在管辖权 在收货地人民法院就可以起诉。     法院给我讲的法律和我自己查阅的法律完全是两个观点存在法律冲突  应该遵循哪个呢    产品是包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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