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求学教育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陈晓云  毕丽荣  王远洋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施教区认定

江苏-苏州 07-04 17:22  悬赏 25  发布者:sunzud…… 给我留言  回答:(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条 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我户籍在当地,户籍地的住所是和父母共有产权房,按照苏州市的施教区划分要求是根据合法固定住所,除除父母共有产权房外,都不认定为合法固定住所。
    问题:1、是否能按照《办法》要求在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学校办理入学手续?2、该共有产权不认定为合法固定住所吗?
    多谢高手指导!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04 18:02
你这种情况可以向教育部门反映的,
追问:

如果教育部门坚持认定他们的说法,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呢?

回答:

一般都会得到解决的。打行政官司挺麻烦的。

回复时间: 2011-07-07 17:51
应该认定为合法固定住所。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广东广州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河北保定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09804
湖北 襄阳
人气:443088
安徽 合肥
人气:282205
重庆 渝中
人气:39642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