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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确定钟某为合同欺诈么

甘肃-兰州 11-08 14:36  悬赏 0  发布者:123456……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3年1月8日,钟某与梁某订立了连锁加盟经营合同,约定:钟某作为业主的兰州市城关区美味大酒楼的字号让梁某适用,梁某作为该酒楼的加盟经营者可以在天水开办分店,加盟费15万元,分两次付清,合同订立后先付3万元作为履约的保证金,待钟某向梁某提供了办理证照所需的一切相关手续之日,梁某向钟某付清剩余加盟费12万元;经营6个月后,如该分店赢利,梁某需向钟某给付纯利润20%的费用,加盟期限为5年;天水分店系独立法人,债权债务与钟某无关;钟某向梁某供应经营所需原辅料,有偿提供管理人员的培训、天水分店的装修及筹建等事宜的技术指导与帮助。合同成立后,梁某向钟某给付了3万元,有数据和证人王小启的证言及甘肃省A旅行社的证明为凭。1月13日,钟某就如何及何时为梁某提供培训管理人员进行了通知,有王小启签收的“天水分店开业前部分具体工作安排单”为证。该工作安排单上详细地对梁某开办天水分店的管理人员及厨师招聘、如何培训进行了统一部署,钟某基本按照此工作安排单履行了自己的培训义务,这一事实有钟某行政总厨钟文、总经理刘松、厨师张益的证人证言为证。4月26日,梁某加盟的天水分店开业,因非典及修马路而停业。8月28日该分店重新开业。9月9日,梁某将天水名流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为天水美味饮食有限公司,还未待批准变更,9月15日,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该公司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店堂悬挂复制获奖铜牌、使用未注册企业名称的筷套、包装袋、餐巾纸系欺诈消费者行为而责令天水分店于9月2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处罚款3700元。梁某于8月28日开业时,其酒店门头的招牌就是“美味美食城”,梁某申请变更公司名称被批准后经营至童年11月5日自行歇业。在梁某8月28日重新开业后,钟某未按加盟协议履行向梁某派厨师、提供原、辅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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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1-08 15:02
你好,这是要咨询什么呢
回复时间: 2015-11-09 11:35
你好。 要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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