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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金龙冤案长达七年继续再申冤

江西 07-05 13:20  悬赏 0  发布者:刘菊文 给我留言  回答:(0)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赣中刑再审终字第01号判决书,审判开具发票和提高比例违法收税,再认定开具发票降低税率与减免税费,再审判判决不征、少征税费与贪污是完全彻底冤假错案判决书:
一、审判按开具发票和提高比例收税是属于违法收税,判决书认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按开具发票适应3%或2%比例与采纳不合法鉴定书没有提供应何法律规定、法律证据,冤案是一直制造与采纳不合法鉴定书造成的。并认定贾金龙是诉讼主体不合法
1、判决书制造鉴定书与采纳证据不合法。鉴定书没有提供相关税法那一条那一款,国家和法律规定要延期征收,是以年度收入减除成本、加合理直接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据以征收,税率是5%至35%超额累计税率,征收时间是年度终次年3个月后汇算缴。2011年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讨论通过了要延期征收的决定,七年来冤案应当纠正。而且以上法律规定是按纯利润征收。但市法院到至今不作出受理与纠正,不合法。权力已超过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决定的权力。
2、判决书采纳鉴定书与认定鉴定人员与鉴定机构,法律程序不合法。鉴定人员与鉴定机构没有经过当地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没有资格和资质出示鉴定书。2008年6月23日法庭与2008年10月21日法庭,两次都由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当庭否定。
3、执行法律原则程序不合法。2005年全国法院上海座谈会议(94)号通知法纪要规定,对行政审判案件执法原则是法律优先法规,法规优先文件,文件优先鉴定书,上位法优先下位法,后位法优先前位法。但本案采纳鉴定书是伪证书,没有提供相关税法那一条、那一款。则判决书认定开具发票降低税率与减免税费是冤案。
二、审判、判决开具发票降低税率,减免税费与事实不符,并不合法,已造成对老百姓不合法多收与非法重复多收及不应当罚款处罚200多万元。
1、不合法多收老百姓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九十几万元。国家和法律规定要延期征收,而且规定按纯利润征收。则认定开具发票和提高比例3%或2%征收不合法。
2、非法重复多收不应收印花税20几万元。国家规定按合同贴花征收,判决书已认定征收与不冲减,并不作出法律处理不合法。
3、非法多收不应收城市建设维护税与教育附加费10几万元。(1)、99年以前,国务院在下达清理乱收税,乱收费项目中已取消不征。(2)、过去代征是征收人员在开具完税凭证时一并计算代征。判决书认定不合法。
4、开票人开具发票不应收钱,并已代缴税费,判决书不予认定不符合事实。判决书中征收人员李丽花开具完税凭证证明,雷刚(开票人)缴多少钱,她就开多少完税凭证。
5、办案机关罚款处罚几十万元不合法。不应当。个人所得税是延期征收,按纯利润征收,印花税是按合同贴花征收,教育附加费是取消不收。则罚款处罚不合法,不应当。所以,判决书认定开具发票、降低税率与减免税费不合法,不符合事实。
三、判决书就事实与认定贪污不合法,审判、判决没有法律证据,建筑业发票是不含税发票,不符合刑法第382条细则规定,并指控事实不符
1、判决书就事实认定开具发票降低税率、减免税费不合法。并与事实不符。以上已依法与事实一、一作了说明。国家要延期征收。
2、法律规定贪污是通过平账确定,是刑法第382条细则规定的,是指个人占有由本人暂时合法管理的国有财产,三个月不归还,按贪污论处。
所以,由于判决书一直制造与采纳不合法鉴定书的错误。则就事实与认定和审判贪污不合法,是冤案。结果造成对纳税人不合法多收与非法重复多收,与不应当罚款处罚计200多万元。
四、整个案件与贾金龙无关、经济清楚、有证有据、纳税人咨询与开具使用发票合法、贾金龙不是任何诉讼主体
1、冤案是一直不公正执法,一直认定与采纳不合法鉴定书作伪证,一直错误认定开具发票降低税率,与减免税费造成的。发票在税收会计中,是生产经营记帐计算成本与费用合法凭据,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每份罚款200元,但与税款征收与降低税率及减免税费不产生任何关联,但判决书按开具发票和提高比例与认定适应3%或2%是属于违法收税。所以,纳税人咨询与开具使用发票和贾金龙介绍要开具使用发票合法。
2、七年来对审判、判决冤案再申诉,已多次向省高院或寄特快专递再申诉,并带回几份函。因当地市法院继续再审判、判决权力大于法,不以法律为准绳、不以条文评判是非,整个案件审理混耗事实。不是再审要咱们出示新证据,而是审判、判决根本没按法律规定、法律证据审判、判决。对咱们七年来屡次不断地向当地司法部门再申诉既不作出受理,也没作出回复。于是与今年3月份向国家权力机关寄出无数次特快专递,并禀报全国人大。今年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讨论通过了要延期征收,有利于发展生产经营决定,已确定原法院审判认定降低税率、减免税费是实事求是的错误。但地方市法院对冤案仍未作出受理与纠正不合法。老百姓再申诉很难,也无门。感到痛心,国际民生得不到保证。
3、贾金龙经济清楚、有证有据。有开票人开具发票收到钱与代缴税费已写出字据给贾金龙,并已提供以上国家和法律规定证,案件不是开具发票降低税率与减免税费所收的钱,而是依据他所在税务局拟定开具完税凭证与开具使用发票相核对收的钱,即开票人称所开具完税凭证是挂靠0比例的单位开票与做账和保存完税凭证。所以纳税人取得发票的同时,而没有及时取得完税凭证,是开票人与纳税人个人之间的问题,并不是降低税率与减免税费的问题。为此,通过提供法律规定延期征收,而旦按纯利润征收规定,和今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再次讨论通过要延期征收的规定,证据证明市法院审判是冤案,与贾金龙无关。其认定贾金龙是诉讼主体也不合法,不符合刑法第93条规定。
按开具发票和提高比例收税是违法收税,不合法收税,法律规定延期征收,而是按纯利润征收。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讨论通过要延期征收,已确定案件应当纠正、不存在降低税率与减免税费问题,且以上事实已证明不存在降低税率,减免税费问题。但由于江西省赣州市司法机关不依法办案、审案。原税务机关按开具发票和提高比例收税,为提取更多经费占为己有,与办案机关通过返还方式取得经费占为己有,都已构成变相贪污。
贾金龙与雷刚不是同一个税务单位的。在市区检察院监视居住六天,没按照法律规定下达监视居住决定书;在这期间市区检察院彭小珺大胆采用刑讯逼供,在2005年元月13日审讯时,贾金龙说在经济上没问题,说要把情况写上去,彭小珺坚决不同意、并反对。贾金龙多次提出案件的错误,办案人员不听取贾金龙本人说明、解释。并迫害把贾金龙从审讯椅子上打倒在地,造成50多岁的贾金龙腰脊骨骨折损伤;王井平副检察长不但拒不制止,反而大声喧哗,不要怕,有事由他承担等,当场很多法官都在场,复查法官已证实了这点。这是人民的法官吗?为人民办实事的法官吗?还是坑害老百姓的法官?而且办案单位还在咱们大公路老宅搜查到咱女儿杨丽青的草稿日记笔录,并以此诬陷是与贾金龙涉嫌书信往来,并在这期间冤抓、拘留、扣押咱孙子杨骏、逼他承认和杨丽青姑姑有涉嫌书信往来。如果当地司法机关说这不是冤案,那么被害人及家族强力要求这案件内容、证据及被害人再申诉理由、法律证据公开向全国网民发送、并在中央台CCTV法制频道播出。一旦咱们七年来的冤假错案在网上发出、造受到江西省赣州市司法部门的控制、阻止、压迫、迫害、阻挠。咱们就向国家国际华侨办再申冤、状告。
     恳请北京国家权力机关审查贾金龙在2005年错判贪污一案。
            
如果市检察院对咱们发出的冤案材料,还是不理不采,今年咱们就重点上访北京,并将七年来所有上访北京的冤案材料在网上播出。
禀报赣州市市委史文清书记
禀报国家司法权力机关

七年第六次第二次上访北京再申冤报告人:
国际欧美海内外华人、华侨、台湾亲属:
国民党中校团长、率团起义将领遗孀:
工、农、兵、学、商、界家族代表:
原江西省政协委员遗孀:
原黄埔军校教官遗孀:
五世同堂八旬老人:
离休老干部遗孀:
刘菊文
2011年6月16日
电话:13803588985
地此:江西省赣州市文明大道52号A栋1单元201室(市地税局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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