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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中级法院,两种判决

 07-06 21:59  悬赏 25  发布者:cf5142…… 给我留言 地区:内蒙古-内蒙古 回答:(2)
由于开发商诈骗,判无期,放出去的高利贷无法收回,开始造假。由于权、势的原因,一审、二审、中级法院再审都以登记为由将我2002年真正买房人,手续齐全,并交付使用的房产2005年起诉开发商,将我的房产判给造假人。经行政一审、中级法院再审查明:放高利贷的人死于01年10月1日,开发商04年4月19日批捕。04年5月27日制造假登记。房产10月批准成立,却将未启用的专用章盖在7月24日等等。将伪造登记撤销。确权时(2007)赤民再终字第70号说:虽然赤行终字查明房产违反法定程序,将某某登记撤销,但不否认登记事实,又将我花钱买的并使用多年的房产判给造假人。此人将手伸向高级法院,将高级法院内的卷宗重要内容随意增减。这就是人民的法院吗?最后引发抢劫。又由于此人干预,公安局撤换积极办案刑警,面对近百人的抢劫,企业彻底破产,公安局拖40余天给出的答案不是:不予立案,复议不成立。近80万财产不知去向。难道非得出了人命才管吗?
问题补充:
给开发商卖房经理,说知道造假人的内幕,帮我打官司。在高院立了案。高级法院在2009年9月17号开庭之前到内蒙女子监狱调查开发商。问争议此房究竟是谁买的,及真实情况。高院有笔录记载,我是真正购房人,交齐所有款项,并入住使用。开庭时法官预调解,三一三十一平分,调解未果。庭长宣布:见于三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庭下不再做调解工作。欲发回赤峰重审。2010年3月11日,两个敌对方串通撤诉,维持(2007)赤民再终字第70号枉法判决。造假人将我的商亭以低于市场50%的价款卖给社会人。社会人纠集近百人将我的企业哄抢。公安局将积极办案的刑警撤换一批又一批,拖40余天给出的答案是不予立案,复议不成立,引发第二次抢劫。企业彻底破产。马上一年,企业近80万的财产不知去向。企业是一无所有。刑警调取抢劫的现场监控和目击者的笔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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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7月06日 20时44分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照办。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07 08:02
这样的问题我非常感兴趣。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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