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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纠纷

江西 11-12 11:40  悬赏 0  发布者:lk6266 给我留言  回答:(0)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铁路二村,身份证号:360502197808260913 联系电话:13307900711
被告:江西省新余市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无条件恢复原告天然气使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2、 判令被告对新余市铁路二村所有天然气表箱进行更新改造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14年5月,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使用的室外天然气表拆除,2014年5月15日原告到被告单位进行咨询后,被告单位稽查队的工作人员才告知原告煤气表有问题,存在偷盗使用天然气的现象,并要求上缴2000元天然气补偿款及煤气表的费用后方可开通使用天然气。被告实际入住房屋时间为2013年2月春节,在这之前至今安装天然气表的箱子一直是处于破损未加锁的状态(请求法院到现场调查)。在被告入住期间能够按月正常缴纳天然气费用,但在此期间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家的天然气表工作不正常,并且逐月扣取了原告的天然气款。对这种无组织纪律,无法律程序私自剥夺消费者天然气使用权限的行为,原告深度憎恨,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XXX
2015年10月6日
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本月18日开庭,请问我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条款进行开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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