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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或是诈谝?怎么办?
11-14 15:59 悬赏 0 发布者:fatfat……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0)
我妻子拿家里的和借父母的钱100万,交给一个同事朋友介绍的所谓“投资人”经营管理,说是能给高额分红(每年20%),很多同事都把钱交给他打理回报很高,挣了很多,她还与此人开的公司签了一份所谓投资合同。开始还真给了一些分红,可是前几天由于急用钱要收回投资本金时,此人开始一口答应,到最后却说最近搞期货赔了,拿出不钱,要等翻本后再慢慢还。您说这是否非法集资或是诈谝?妻子怕他跑了,又怕所有同事都知道了就彻底要不回钱了,很矛盾,不知是否该报警或起诉,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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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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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11月15日 08时54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3日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案件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要认定本案属于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综合很多因素考虑。
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同样是用于经营活动,还可以进一步分析经营活动的性质,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是用于风险较低、较为稳健的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是用于风险很高的经营活动,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行为人在案发前归还投资款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实际没有归还,还要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筹集的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即使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资金不能归还,如果是用于风险非常高的经营活动导致经营失败不能归还,还是存在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如果是用于一般的经营活动导致筹集的资金不能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当然,案发后是否归还影响定性的主要是一些行为本身就介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者之间的案件。如果根据案发前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能够确定行为的性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则案发后是否归还赃款的因素一般不能影响定性,而只能作为一个量刑因素考虑。
最后,建议您先尽快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最终认定对方承担的刑事责任,如果您一味等待对方承诺,很有可能是人财两空。所以,本律师建议您尽快报警为妥,必要时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首先,根据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3日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案件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要认定本案属于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综合很多因素考虑。
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同样是用于经营活动,还可以进一步分析经营活动的性质,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是用于风险较低、较为稳健的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是用于风险很高的经营活动,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行为人在案发前归还投资款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实际没有归还,还要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筹集的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即使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资金不能归还,如果是用于风险非常高的经营活动导致经营失败不能归还,还是存在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如果是用于一般的经营活动导致筹集的资金不能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当然,案发后是否归还影响定性的主要是一些行为本身就介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者之间的案件。如果根据案发前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能够确定行为的性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则案发后是否归还赃款的因素一般不能影响定性,而只能作为一个量刑因素考虑。
最后,建议您先尽快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最终认定对方承担的刑事责任,如果您一味等待对方承诺,很有可能是人财两空。所以,本律师建议您尽快报警为妥,必要时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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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您好!谢谢您的细致回答。
我要是报警,需要什么证据吗?怎么办理?
回答:
您好,如果报警,需要找到您向对方支付钱款的凭证、对方承诺及相关聊天记录,以及相关报案材料。报案需要到您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据和线索。
如果满意,还望您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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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14 16:03
您好建议您尽快报案,委托律师追缴欠款
-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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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14 16:08
这是一定要先通过报警来处理的,这是涉嫌犯罪的行为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 [北京-朝阳区]
- 胡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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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14 16:20
提供证据,及时报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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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14 16:39
你好,可以报警处理的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 905900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14 17:19
涉嫌非法集资等,不是诈谝;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14 17:49
你好
1、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所以,从你所述,这个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现在来看对方明显投资无法收回,建议你立即报警,给其造成压力,迫使其还款。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
1、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所以,从你所述,这个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现在来看对方明显投资无法收回,建议你立即报警,给其造成压力,迫使其还款。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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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14 21:25
您好建议您尽快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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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14 21:59
先向公安局报案,再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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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15 09:34
这种向公众收集资金情况在目前的中国几乎每个县以上地方都有,互联上也有。
法律上,这种行为是违法,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但实际中,只要集资人不跑路,按照约定付息的话,政府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仅凭你所提供的信息,是否非法集资或是诈谝,目前尚不能判断。因为你并没有说明,他们收集资金主要是用于什么。
如果以投资为名,实为非法占有,则为诈骗。如果仅是集资搞投资,则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美国的前纳斯达克主席麦道夫,其操作的“庞氏骗局”持续近十年,诈骗金额超过600亿美元,后因资金枯竭了才东窗事发被认定为诈骗罪。在事发前,公众把钱交给都麦道夫一直被认为是极好的投资。2009年6月29日,麦道夫因诈骗案在纽约被判处150年监禁。
所以你们这种情况先商量退钱分,批退也可以,但发现情况不妙时应果断采取措施,该报警报警该保全时保全。
法律上,这种行为是违法,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但实际中,只要集资人不跑路,按照约定付息的话,政府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仅凭你所提供的信息,是否非法集资或是诈谝,目前尚不能判断。因为你并没有说明,他们收集资金主要是用于什么。
如果以投资为名,实为非法占有,则为诈骗。如果仅是集资搞投资,则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美国的前纳斯达克主席麦道夫,其操作的“庞氏骗局”持续近十年,诈骗金额超过600亿美元,后因资金枯竭了才东窗事发被认定为诈骗罪。在事发前,公众把钱交给都麦道夫一直被认为是极好的投资。2009年6月29日,麦道夫因诈骗案在纽约被判处150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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