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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中的问题

北京 07-09 09:15  悬赏 0  发布者:一工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而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现实情况:
    某工伤者1991年工伤,伤残五级。现仍在某单位工作。由于某种原因,现其向单位提出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如果所在单位同意发放其按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那么“本人工资”的计算依据是1991年的“本人工资”还是现在的“本人工资”?依据如何?如果是现在的“本人工资”,那么是办理领伤残津贴手续当月的工资,还是办理领伤残津贴手续之前一年的平均工资?烦请在百忙中给予解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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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09 09:30
依据有关法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追问:

谢谢赵律师。那么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从平均工资的60%中扣除吗?伤残者现工资较高,如果提出按现工资的70%行吗?

回答:

保险费应该由单位承担的,不应该在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的部分才是从工资中扣除。具体标准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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